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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焕焱:魏则西事件的6点启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04  来源:迈点网   浏览次数:551
核心提示  依法治行业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我国与旅游业、住宿业有关的4部法律。赵焕焱认为除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外,必须注意法不责众问题。
   依法治行业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我国与旅游业、住宿业有关的4部法律。赵焕焱认为除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外,必须注意法不责众问题。
 
  1、竞价排位的牺牲者惊醒大众
 
  21岁西安大学生魏则西患上罕见病滑膜肉瘤,2014年下半年通过央视报道与百度搜索找到排名前列的武警二院接受治疗。他当时并不知道百度显示的搜寻结果排名是竞价卖出的。武警二院向魏则西推荐号称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合作的肿瘤生物免疫疗法,称这个治疗法能保他20年。魏家为此借钱,并花费了20多万元,在完成治疗后才得知这种疗法并不靠谱,而该疗法在外国早已被淘汰。魏则西于2016年4月12日在家中不治身亡。
 
  2016年1月,百度在Alexa全球排名第4位,在中国大陆长期排名第一,占全球搜寻引擎市场份额 8.30%、列第3。
 
  2、谷歌认领5亿美元罚单后迷途知返
 
  美国的假药贩子大卫-维特克2008年从墨西哥被引渡回美国之后面临65年的监禁,他用植物油和蛋白粉伪造生长激素和类固醇药物,1000美元一瓶的类固醇其实就是瓶纯净水,他供出谷歌广告销售人员明知违法,仍然主动帮助他避开谷歌过滤机制,在网上投放假药广告。美国司法机构为维特克伪造了新的身份,重新演绎了一番与谷歌广告销售人员合作卖假药的全过程,证实了谷歌为赚钱不惜发布虚假广告。维特克因破案有功减少5年刑期,仍要在牢中坐到90多岁,还得给假药受害者赔偿1000万美元。美国司法机关给谷歌发出5亿美元的罚单。
 
  谷歌2010年起规定所有在谷歌投放药品搜索广告的网络药店,都必须获得美国政府颁发的互联网药店执业认证,处方药的网络广告商必须获得美国药房理事会的网络广告认证。微软和雅虎随之也采取了类似政策。谷歌报告2015年总计预先屏蔽了7.8亿条违规广告,封杀了21.4万家广告商,涉及药品未获批准或者虚假误导性宣传等原因。谷歌还成立一个2.5亿美元的专项资金打击非法网络药店。
 
  3、政府亡羊补牢出台规定
 
  美国政府2009年起开始加大非法网络医疗广告的调查力度,认定136家网站涉及向美国消费者非法出售未经批准或者错误标示的药物。2014年美国规定只有美国注册登记的药品网站才可以向美国消费者出售处方药,获得其他国家许可的网络药店无法销售处方药。
 
  中国国家领导人2016年4月19日在网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到说,办网站的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开网店的要防范假冒伪劣,做社交平台的不能成为谣言扩散器,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
 
  4、依法治行业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旅游业、住宿业当然不能例外。
 
  我国内地旅游业、住宿业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共性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对旅游业、住宿业个性方面的约束往往是不具备法律效率的行业管理条例。
 
  我国香港地区则有《旅馆业条例》、《床位寓所条例》、《酒店房租税》等法律约章。香港的法律制度与英国系、美国系有类似之处,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兼顾了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提高了违法者的双向责任成本。
 
  5、香港依法治行业案例
 
  2015年6月4日,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判处触犯《旅馆业条例》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涉案1男3女4名管理人员罚款10000至16000元,其中一人被判监禁2星期,缓刑1年。香港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2年。
 
  2015年12月14日,香港反垄断的《竞争条例》生效。受《竞争条例》规管的行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企业之间订立或从事损害竞争的协议或经协调做法,第二类是大企业滥用巿场支配地位(市场占有率超过25%即算作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去损害竞争。对于违反竞争条例的行为,竞争事务审裁处有权对有关企业采取一系列制裁措施,包括判处罚款、向董事发出取消资格令、判给损害赔偿或发出其他命令,罚款最高可达该企业在违反条例的每一年度营业额的10%,并可长达3年。
 
  6、我国内地与旅游业、住宿业有关的4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如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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